[韩]文明基|日据时期朝鲜与台湾地区公医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文明基,韩国国民大学韩国历史学系教授
内容提要
为了填补医疗卫生之空白而实行的台湾地区公医制度,1913年在朝鲜同样实行了。两地的制度本身很相似,不过制度的实施效果却相当不一样。首先,台湾地区公医每个月要提出公医报告,但朝鲜公医没有这种义务,这种差异造成两地医疗卫生统计水准的显著差距。其次,台湾地区公医组织公医会,相互交换有关医疗的资讯,但朝鲜公医没有类似组织。再次,台湾地区公医跟警察合作紧密,而在朝鲜没有公医和警察之间的紧密合作。而且台湾地区公医分布密度比朝鲜高,这一点影响到两地民众利用医院的频度和传染病的防治。相关史实显示,日据时期朝鲜的公共医疗卫生网络不如台湾地区组织紧密与有效。
关键词
公医制度 日据时期 台湾地区 朝鲜 医疗卫生
关于日据时期朝鲜的历史图像,根据殖民地近代化论(modernization theory)、殖民地剥削论(dependency theory)及近些年所提出的殖民地近代性论(theories of colonial modernity),出现了多样且偶呈相反态的情形。医疗卫生史亦无例外。有指出因死亡率降低,而使日据时期朝鲜人口持续增加的人口史研究,以及评价朝鲜总督府医疗卫生政策取得了至少部分“成功”的研究;也有作为批判近代性(modernity)的一环,引进规训权力(disciplinary power)概念,试图重新解释日据时期医疗卫生史的研究,以及主张日据时期是在保健医疗方面几无改善点的“停滞时期”的研究。此外还有对于殖民地近代化论及殖民地剥削论两种立场的一种“修正主义”式解释。有虽认可日据时期人口增长、死亡率下降等客观指标,但认为并不是经济增长或近代医疗扩大的结果,而是暴力式“卫生技术”(警察之权力行使及医疗卫生知识之普及等)行使的结果的研究;亦有既批判殖民地近代化论,同时又肯定卫生条件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的研究。比较最近的研究,有以医疗卫生措施“制度化”视角,整理日据时期朝鲜医疗卫生制度的整备过程,乃至通过对传染病统计的分析,得出医疗卫生制度化把殖民地传染病感染构造改变为与日本国内类似情形之结果的研究。又有通过20世纪前半期汉城及抗日战争时期北平的卫生统计分析,指出在卫生行政中暴力压迫式的武力被积极活用,以及殖民母国(日本)与殖民地之间在卫生条件上存在显著落差的特征,并指出若“近代性”过分被强调,“殖民地性”会被忽视的研究。上述如此多样的研究,甚至存在相反的历史图像并立的现象,背后有着诸多原因,但无法从比较史的方向接近这一问题,是关键原因之一。换言之,由于没有可以把朝鲜殖民经验相对化的标尺,导致关于日据时期朝鲜“近代”的见解的差异无法整合。又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从实证的角度具体提出关于殖民地医疗卫生的具体制度,例如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医制度的运作情况。笔者尊重并利用既有研究,试图克服上述类似问题,同时通过发掘新的数据,完善既有研究所忽略的部分,重点通过量化分析,尝试比较朝鲜和台湾地区两地公医制度的相似与差异,以及两地公医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
一、 公医制度的创设与移植
1896年6月3日,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八号公布《台湾公医规则》,台湾公医制度正式启动。为使整个卫生行政有效运作、同时为达到启发卫生观念目的而在台湾全岛布置的公医,基本上是医生而非官僚,故作为在指定区域内居住开业而诊疗患者的开业医收取诊金,同时公医又以执行“以管辖区域卫生及医事机关,补助区域内关于公众卫生及医事的诸多事项”的公共事务而存在。具有这两种属性的公医制度,源于德国的准医师制度。该制度被引入台湾,普遍认为与日本内务省卫生局长兼台湾总督府卫生顾问后藤新平的提案有关。后藤在1896年《关于台湾鸦片制度施行的意见书》》中言及,为诊断与治疗鸦片中毒患者,有必要派150名医师赴台。台湾总督府根据后藤的建议在台湾施行鸦片政策,台湾公医的职责中亦包含有关于鸦片的业务。另外,1910年台湾公医会所出版的书中,提到“本土(指台湾)公医制度出自后藤男爵之倡”。由上述可知,后藤赴任民政长官以前,公医制度已在台湾施行,但对于台湾公医制度的创设,后藤的影响最大。后藤曾言:“在本土设置公医,会对新领土的统治起到很大的帮助,查国外的殖民政策,自古以来不管是哪个国家,皆利用宗教而助统治。即在人之情感脆弱时,便乘以脱其迷茫,以期人心的统一。但是我国无这般卓越的宗教,故以救济疾病为统一策。此乃设置公医之由。”他以此表明公医制度为殖民统治成败的关键制度之一,并期待公医在与警察的协助中,担当作为“文明的拓殖者”及“帝国的传教士”的任务。
1896年创设的台湾公医制度,在经过约10年的制度运作、也就是创设期后,经历了一段发展期,其变化包括:公医的监督权与管辖区域决定权限被移让给地方厅长;为扩大聘用台湾人公医,运用公医候补生制度;为扩充“番”地医疗设施,与1914年实施的理“番”事业一起,导入“番”地公医等。伴随着1920年《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的修订通过,总督府权限大幅度移让给地方厅,1922年4月,以府令第58号修订《台湾公医规则》,台湾公医制度又经历了公医人事权亦交付地方厅长等变化过程,也就是转换期。此后公医制度大体无变,且一直维持。
在朝鲜,“除大城市以外的僻地里,医疗机关依然匮乏,故对(日本人)移民政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甚大,且根据台湾事例设立公医制度,布置公医到僻地而部分弥补医疗机关的不足”。为此,1913年11月,朝鲜总督府发布府令第103号《朝鲜公医规则》,翌年开始施行公医制度。朝鲜公医“由朝鲜总督任命具有医师证者,警务总长对此监督”,其配置与管辖区域亦由警务总长来定。公医“居于所配置之地,经营医业,然听从官厅指挥而从事公务”。朝鲜总督府亦是为扩张近代医疗机关的目的,把在台湾成功运营的公医制度照搬移植到朝鲜。在统治初期,诱引日本人移民的政策性目的在朝鲜公医制度上强烈地体现出来。公医业务一开始以保护日本移民为主,诊疗朝鲜人仅是次要业务。但从随后朝鲜人诊疗比重逐增,朝鲜人医师或在朝鲜受教育的医师至少有55%以上加入公医行列来看,公医制度运作理念从保护日本人移民,逐渐转向满足朝鲜本土医疗需求的殖民经营理念。台湾公医制度同样一开始主要出于保护来台日本人的目的,后来才扩大到台湾人。在台服务40载的鹫巢敦哉警官曾曰:“一般言台湾,在我们的脑海中不知不觉就浮想起‘瘴疠之地’,同时有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在台生活近四十年的我们亦无例外,所以更别说内地人直到今天还有这种想法。”他以这种口吻描述当时日本人所具有的对台湾风土病的恐怖。不仅如此,在1897至1901年间,镇压台湾武装抗日的日军每年出现疟疾患者2—4万人,因此有人评价,日军最大的威胁不在于台人抵抗,而是疟疾。
殖民地公医制度的这一特点从两地公医先都以日本人充当,后来本土公医逐渐增加并占据多数可以充分说明。如1896—1899年间任命的199名台湾公医全为日本人。1908年,随着公医候补生制度的实行,1900—1909年间任命的139名公医中,出现8名台湾人公医。此后出于节约经费或语言因素等考虑,台湾人比重持续增加,如1913年85名公医中,日本人68人,台湾人17人(20%);1918年105名公医中,日本人76人,台湾人29人(28%);1938年271名公医中,日本人113人,台湾人158人(58%)。朝鲜公医中日本人与朝鲜人的比重变化呈现出同样的趋势,到1936年,全朝鲜435名公医中,日本人公医112人,朝鲜人公医323人(74%),朝鲜人公医占公医总数的比例,甚至超过同时期台湾公医中的本地人比例。
尽管朝鲜公医制度源于台湾地区,但还是有朝鲜自主的制度性改良。如1920年代在以国家经费支付的公医基础上,出台以“道费”支付的“道公医制度”(“道”为朝鲜最大地方行政单位),1940年又根据各地情况,出台赋予中医公医权限的“公医生制度”。在公医的职务范围、出差旅费规定及监督官厅等方面,朝鲜公医制度几乎都移植了台湾地区公医制度,但在具体的制度运作上,又有着很大差异,此点可首先通过对比两地《公医规则》规定的公医职务范围来观察。(参见表1)


从对于医疗从事者的监督项目、打扫清洁及群集场所卫生相关项目可知,相较于朝鲜,台湾地区关于公医职务范围的规定更加详细,且台湾地区有关于鸦片中毒者(A-7)的特殊事项。但两地皆广义地规定有对于“其他管辖地区内公共卫生及医事相关事项”的公医之责任,故仅从职务规定,很难看出本质上的区别。有关卫生医事相关统计,《台湾公医规则》在公医职务范围内有明确规定,《朝鲜公医规则》则未把该项包含在职务范围规定内,而是另行在别项(第7条)规定:“关于第4条各号(公医之9项职务)的事项及作为开业医诊疗的患者之病类别数据,应在下个月5日为止报告到监督官厅。”故朝鲜公医亦与台湾地区公医一样有报告义务,且制度上朝鲜总督府把公医报告义务化。根据规定,朝鲜公医通过各道警务部,把相关报告提交到政务总监部,报告项目包括有种痘施术人员,做健康检查的艺妓、娼妓及酌妇人次,诊断及检验的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以外患者尸体数,诊疗的行旅患者及贫民患者数等,即需提交较为详细的报告。而在台湾地区,每月需提交《台湾公医规则》第6条所规定的事项(上表A及B项全部内容),且还需做《台湾公医规则》第12条所规定的年报,关于治疗患者的月报,关于传染病、地方病的临时报告等。简言之,除台湾公医报告规定更加细致及需提交报告等情形外,两者大同小异。
问题是这些规定的施行与否。在这一点上,台湾地区与朝鲜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公医治疗患者之统计就是最明显的差异之一。台湾《统计书》中无一例外每年皆记有“公医治疗患者及死亡者”与“公医治疗患者病种分类”项目,及作为公医职责之一的“传染病患者及死亡者”统计,而朝鲜《统计年报》却无任何公医相关统计。笔者在制作公医相关统计时,对于台湾地区公医可以做较为精密的统计,但对于朝鲜却只能通过少量材料做些推定,其原因就在于公医统计上的差距。当然在朝鲜不可能没有制作公医报告。1930年代以道为单位制成的“卫生要览”之类中有“公医治疗患者”等资料,又整理有与《统计书》类似属性的数据。然而这些皆为1930年代的材料,对于1910至1920年代的情况无从得知,且在统计精度上极度落后(除《江原道卫生要览》所示1933—1936年统计外),故既有研究无法确信日据时期朝鲜的传染病统计这一点,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与此相反,台湾地区自从1898年后藤新平上任以来,随着公医报告的强化,统计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且又有了作为总督府的医疗卫生政策基础资料的功能。对于两地公医报告及以此为基础所制成的统计数据的质量差异很难断定,但应该可以由此看出两地公医的实际活动。
除了作为职务履行效果的统计上的差异以外,较为明显的差异还有公医会组织及公医会议举行情况。作为独立性组织的公医会,以及为与警察和行政机关的联络和协力而举行的公医会议情况,在评价两地公医活动时似有一定的意义。在朝鲜,日据时期从未有以全国或地方为单位的公医组织。相反,在台湾地区,1901年台北公医对总督府提议组织公医会,此后通过总督府及其与各地公医的协议,1905年正式成立台湾公医会。除全岛性组织的台湾公医会外,在地方亦依次结成地方公医会。
关于公医会议,在朝鲜,目前所能确认的共计举行9次,即庆尚南道2次,忠清南道2次,忠清北道1次,咸境南道1次,京畿道1次,庆尚北道1次,平安南道1次。台湾公医会则每年举行总会或大会,讨论公医报告或传染病情况及业务联络。台湾公医会从1905年至1933年间共举行25次公医会总会。会议内容方面,1905年为疟蚊分布地区,公医治疗患者报告样式的统一,各种诊断书规格的统一等。1906年则为关于现行《台湾公医规则》改订的意见交换,对于医学校毕业者及种痘相关事宜的注意事项。1917年有艺妓及酌妇之健康检查须由公医来做,以及药品管理等。1924年则有假冒医生之管制,公医待遇及诊断费用、手术费用等。地方公医会亦由各地方分别举行公医会议,具体商议公医业务相关事项。《台湾警察时报·地方时事》详细整理有关地方公医会的日期、场所及协议内容,几乎覆盖地方公医会的全部领域,协议内容也极为详细,且涉及医疗卫生的所有领域。当然不能仅以报纸上的报道来判断公医会举行与否,但公医会议在台湾地区至少比在朝鲜更加活跃,这一点毋庸置疑。在朝鲜,考虑到公医总数,如果说以道为单位举行公医会议具有可行性的话,推想召集安排到僻地的公医举行会议,将会是一件极其不易之事。与之相反,在仅相当于朝鲜半岛1/6的台湾地区,以厅或县为单位举行公医会议,不管是从空间还是时间而言,皆比朝鲜容易很多。
关于台湾公医会,尤应关注的是警察与公医的关系。每年举行的公医会总会来宾中,除地方厅长或医疗界人士外,还经常包括警方高级干部。警察与公医另行开会时,以联合会议形式,安排可以讨论共同关心话题的场地。如1901年9月19日在台北县,警察官会议、鸦片监视委员会及公医协议会各自举行会议,第二天则举行警察官暨鸦片监视员联合会议、警察官暨公医联合会议及鸦片监视员协议会等。后藤新平所期待的“双驾马车”——警察与公医的相互协助,至少从公医会的角度,可以说是步入正轨了。
在朝鲜,日据初期日本人公医的定居率并不高,对监督警察不满是原因之一。另外,警察的公医业务监督本身亦不如台湾严密,从1934年7月11日《东亚日报》的报道,可以了解当时的情况:“平安北道卫生课基于本应为民众之医疗机关的道立医院常常因官僚化使患者感到不悦而受到种种非议,此番在事务检阅的名义下,吉满代理卫生课长、蒲山警部补及佐那巡视部长在义州等地,调查道内各所道立医院的治疗成绩,使官僚化的道立医院医官宣扬道立医院本身的意义,以此建立真正为民众的医疗机关,与此同时,对公医亦行相同调查,而此类调查在全朝鲜亦是首开之举。”此报道的焦点虽是“正在官僚化的道立医院”,但从中亦能推测,对公医的定期调查或监督几乎没有实行。
总之,为弥补统治初期医疗机关的不完善,移植台湾地区事例而实行的朝鲜公医制度,形式上与台湾地区并无多少区别,但在公医报告、公医会组织、警察之公医监督及两者的协助关系等具体制度运作上,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 公共医疗机关的利用频度
除了公医制度运作上的差异外,公医制度在实际效果方面有何差异?首先,试从以包括公医在内的医疗机关的利用问题来介入此题。从根据表2而制作的图1,可以看出日据时期台湾公共医疗机关(官公立医院与公医)所治疗的台湾人患者的规模与比重。截至1906年,由公医所治疗的台湾人患者比重从未超过60%,在1907年至1910年间逐渐上升为70%—80%,而1911年至1925年间则上升至80%—90%,从1926年开始更达到90%以上。显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呈持续增加之势,且台湾人利用公共医疗机关是以公医为中心。


从以不同的方式整理相同统计的图2来看,相对于日本人,台湾人的公医利用频度显然更高。
查每千人之公共医疗机关治疗患者规模,截至1910年,大体上都在50人以下;1911年至1924年,在50至100人之间徘徊;而1925年上升为100人以上,此后再也没有降到100人以下。如果将包含公医治疗的患者规模与排除公医治疗的患者规模相比较,可以明显看出在利用公共医疗机关方面公医的贡献。根据表3,1918年,不包含公医治疗的每千人公共医疗机关治疗患者数达到最大值,约15.52人,而包括公医治疗的每千人之公共医疗机关治疗患者数则是103.88人,其间差距为6.7倍。查其他年份亦几乎无异,可见此差异具有一贯性。



当然日本人方面公共医疗机关整体利用频度更高,他们和台湾人在利用公共医疗机关上存在显著差异亦是必然(参考表4)。但是仅以公医治疗患者为准,在公共医疗机关利用方面,对于台湾人来说,显然公医之贡献度相较于日本人更高。如1910年公医治疗日本人患者占公共医疗机关治疗日本人患者的47.7%,1920年为45%,1930年则为42.2%,即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这与公医治疗台湾人患者比重持续增加的上升趋势呈现出鲜明的对照。换言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公医成为主要服务台湾人的医疗机关。


那么朝鲜又是如何?朝鲜公医相关统计贫乏,故似台湾般制作精密的表格几无可能。台湾的《统计书》从1905年开始就一直有“公医治疗患者”一项,朝鲜的《统计年报》则无此项,然而却有道别公医治疗患者统计项。尽管并不完整,但至少能推定公医治疗患者规模。有研究者利用《江原道卫生要览》(1937),统计利用道立医院的患者数和公医治疗的患者数。但该研究存在统计上的错误,将包含朝鲜人、在朝日本人及他国人在内的患者总数,误以为朝鲜人患者数,计入统计表格。在修正上述统计错误基础上,笔者根据《江原道卫生要览》与《江原道卫生一斑》重新进行了统计,估算出公共医疗机关的朝鲜人患者中,由公医治疗的患者比重,1932年为49%,1933年为54%,1934年为57%,1935年为54%,1936年则为57%,比前述研究约低10%—20%(参见表5)。又以京畿道为例,1936年道立医院受理患者中,朝鲜人普通患者为125970人,免费治疗患者为46428人,合计172398人;而由公医治疗的患者则为86499人。在公共医疗机关的朝鲜人患者中,由公医治疗的患者比重为33%。综合江原道与京畿道的事例判断,由公医治疗的朝鲜人患者比重应不超过公共医疗机关全部患者的70%。

根据上述推算和表6的统计,合计由公医治疗的朝鲜人患者与官公立医院受理的朝鲜人患者,1933年每千人患者数为9.06+6.72(9.06人之70%)=15.78人,1934年为13.43+9.40=22.83人。当然前文所示70%的数值本身就是推算,且公医治疗患者亦不可能每年一律为70%,而公医设置并不活跃的日据初期,有可能比这一推算更低。但在缺乏有关公医治疗患者数系列统计的情况下,这种估算方式至少最为接近当时的情况。


图3根据表6及表7所算出的公共医疗机关患者规模制作而成。“朝鲜人①”是不包含公医治疗患者的数值,“朝鲜人②”则是包括公医治疗患者的数值。表面上的特征是,与台湾地区不同,很难看出一定的趋势,这本身就已经说明朝鲜公医制度运作的不稳定性或者统计上的不可靠性。总之笔者对于朝鲜公医治疗患者的推定,每千人患者数在1910年代维持在30—40余人,1920年代下降为10余人,而此趋势一直持续到1930年代中期。1930年代中期开始又重新回升至20余人,1937—1938年为30人左右。换言之,直到日据末期,这一数字依然徘徊在日据初期的水平。

对比台湾地区与朝鲜的每千人之公共医疗机关利用频度,台湾方面大体上呈现出少则2倍、多则10倍之势。与台湾地区由公医主导公共医疗机关利用不同,在朝鲜,不仅官公立医院利用少,公医利用亦明显很少。虽然应考虑到台湾地区与朝鲜两地经济水平差距、公医作为开业医的收益高低、以及支撑公医制度的其他制度(如警察和保甲)的关系等等因素的影响,但如果排除这些要因的话,朝鲜与台湾地区公医制度的这种差异,基本上与设置公医的密度有关。根据表8、表9及表10,整理出图4和图5两个体现两地公医设置密度的折线图。



在台湾地区,1905年公医人均负责人口为4万多,1913年降到3万多,1924年降到2万多后,就一直维持在2万人左右的水平;在朝鲜,1922年公医人均负责人口降至7万多后,又重新回升至8万多,此后经过反复波动,1930年降至5万多,1938年又降至4万多。总体而言,相较于台湾公医人均负责人口,朝鲜少则2—3倍,多则5倍。可知相较于人口规模,公医在朝鲜更加紧缺。
这一问题还可从空间层面考察。在台湾地区,1905年公医人均负责面积降至500平方公里以下,以后持续下降,到1940年降至120平方公里;在朝鲜,1910—1920年代公医人均负责面积在900—1000平方公里之间徘徊,1930年代为500平方公里,1938年为400多平方公里。考虑到两地在医疗服务中皆存在易疏忽的地区,也就是交通相对落后的地区,公医人均负责面积将成为很好地体现公医之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的指标。总体而言,从公医的空间分布来看,台湾地区亦是少则3倍、多则5倍,更加密于朝鲜。也就是说,为得到诊疗,朝鲜人比台湾人要多走很长路程。再考虑到出诊率与距离成正比,朝鲜人自行前往公医处,或者叫公医上门诊疗,皆比台湾人麻烦不少。
关于公医设立之不足,要求加以改善的呼声并不是没有。如1920年朝鲜道知事们一致要求增设医疗机关或增派医师。以忠清北道为例,认为有“伴随地方人民卫生思想进步而希望设置医院及安排医师之倾向”后,设置慈惠医院或分院,以期“增加既有公医而愈加周密布置”。以庆尚北道为例,认为“现在医疗机关分布过于缺乏”,故强调“各郡置一名公医,但有离医生所在地数十公里之地,若得疾亦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即是地方人民之最大痛苦”。
在朝鲜,京畿道的医疗机关相对集中。该道执业医师占全朝鲜执业医师的比重,在1920年为25.1%,1930年为28.7%,1940年则为32.5%。私立医院之中,京畿道营业医院所占比重,在1920年为28.6%,1930年为45.6%,1940年为33.3%。但即便在全朝鲜医疗机关最为集中的京畿道,1936年全部府邑面239处中,无执业医师的地方有192处,无医师及医生的地方亦达108处。朝鲜总督府编印的《施政年报》亦言:“面积之大小比肩内地府县的大郡亦多有只保有一两名公医之地,因而多数朝鲜人依然依赖朝鲜医生,故公医之增员及医疗机构之普及即是当务之急。”
三、 公医制度与传染病防治
上述公医设置密度与公医之可接近性的显著差距,在殖民地医疗卫生政策中最为重要的传染病防治方面,亦有明显体现。首先,考察日据初期最让台湾总督府卫生当局头疼的鼠疫的防治过程及结果。1896年5月,台湾南部的安平港发生鼠疫,同年9月,台湾北部的台北县发生鼠疫,此后鼠疫几乎每年在全岛范围内蔓延。从最初发生鼠疫的1896年直至1912年7月,全台鼠疫患者29312人,其中死亡23414人。台湾总督府动员相关地区公医及警力,致力于发现与隔离鼠疫患者,并对其房屋进行消毒。从1901年开始,又对不洁净的房屋进行拆除,市区重新规划,并使用消毒法,同时在全岛进行捕鼠运动。通过各种强迫性方式,使鼠疫蔓延从1908年起得到缓解。1918年开始没有发病案例,宣告鼠疫被彻底消灭。《统计书》中亦记载,从1923年开始,在法定传染病项目中除去鼠疫。基于表11制作的图6清晰反映鼠疫患者数量变化。


表11与图6的特征是每千人中台湾人患者数比在台日本人患者数少,而且在初期(1897—1902年)尤为明显。这极有可能与日本人居住地医疗机关更多,台湾人则因抗拒患者隔离、患者房屋清洁消毒等强制性措施,不愿申告等因素有关。死亡率方面,大体上在台日本人更低,这也有可能是医疗服务差距所造成。然而在未研发出鼠疫治疗法时期,台湾人与在台日本人的死亡率皆较高。又传染病特征所致,很难将日本人居住地与台湾人居住地分开防治。总之,日本人方面鼠疫管理相对较好,而台湾人方面是逐渐趋近在台日本人之走势。
在这样的鼠疫防治过程中,公医又起了怎样的作用?根据1896年7月制定的训令第73号《传染病预防消毒心得》,及同年10月制定的律令第8号《台湾传染病预防规则》,如发生鼠疫,公医即与警察一同逐户访问,确认患者之有无(“健康调查”或“健康诊断”)。如发现患者就即刻送到相关医院,患者房屋须隔离,患者家属禁止出入,邻近房屋亦须禁止出入(“隔绝交通”)。对隔离地区及其邻近地区,用生石灰等药物消毒,排水口与厕所亦应消毒(“清洁法”与“消毒清洁法”)。在警察的监督与协助下,公医施行健康调查与交通隔离及清洁消毒。如在非管辖地区出现疫情,应派公医到该地区,从事火车检疫、船舶检疫等活动。
就传染病防治而言,在台湾地区和朝鲜皆被定为法定传染病的天花的管理方面,公医的作用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图7即为根据表12而制成的两地天花患者数及死亡人数之折线图。


关于此,近年有研究以统计方式证明,在朝日本人患者数比朝鲜人法定传染病患者数高出10倍以上。该研究进而指出,这一非正常现象是朝鲜总督府几乎没能掌握朝鲜人传染病患者数而导致的。因为在朝日本人数量上远低于朝鲜人,日本人传染病患者却比朝鲜人患者更多,显然是不可思议的现象。该研究同时指出,台湾地区同样亦几乎没能掌握台湾人法定传染病患者数,尽管在台日本人情况好于在朝日本人,但相较于日本国内,殖民地的日本人还是更多地被传染病所拖累。基于传染病患者统计并不准确,该研究指出,在传染病管理上,台湾地区与朝鲜并无多大差异。笔者完全赞同台湾地区与朝鲜传染病患者统计的不完整性,但如第一部分所述,考察两地传染病相关统计的生成过程与途径,可知相较于朝鲜,台湾地区的统计较为完善,且朝鲜到殖民统治后期(尤其是1930年代以后)统计的精确度亦越来越高。尽管相关统计不完整,由于传染病是部分总督府卫生当局极为关注的问题,相较于其他统计,传染病统计的可信度还是很高,对理解传染病患者数的整体趋势并无多大阻碍。
根据表12的数据可知,整体而言,台湾地区对于天花的管制相对更加稳定有效。台湾地区年均天花患者67人,乘以朝鲜与台湾地区人口之比(约4.5倍)就是302人。朝鲜年均天花患者1904人,相当于以朝鲜人口规模换算的台湾地区年均天花患者302人的6.3倍。同理换算死亡数,朝鲜天花死亡491人,约相当于以朝鲜人口规模换算的台湾地区年均天花死亡54人(12×4.5)的9.1倍。如前所述,考虑到朝鲜方面的统计更不完善,实际患者数应远超过《统计年报》所示数据,因此这种差距可能更大。
在台湾地区的天花防治上,公医起到关键的作用。如1900年初种、再种以上的种痘人数总计80526人,由公医接种者计60370人,约占总数75%。在此过程中,为应对台湾人对于种痘的反抗,台湾总督府也投入了保甲人员及医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地区种痘人数激增,1901年为147271人,较之前一年多出两倍,其中由公医接种者为117964人,约占80%。但在朝鲜更多的是公医未直接干预的事例。如《种痘规则》第7条规定,作为种痘施行主体,仅指定“种痘医”,但实际上由于“种痘医”或“种痘认许员”紧缺,教巡查或巡查补种痘技术,由其种痘之事比比皆是。又未能准备消毒药品或器械,及未熟练掌握消毒方法者很多,故尽管种痘成绩提升,却未能减缓天花的蔓延。规定为公医职责之一的种痘业务,实际上亦由公医以外的人执行。这从原本应由公医报告的“种痘表”,最后变成由非公医的警察制作并报告的《警察报告例》也能确认。且为检举隐藏的传染病患者而做的检病户口调查,受理人员中有巡查却没有公医。通过这些观察可知,朝鲜公医的存在模式,与其说是公共医疗机关的一部分,更多还是带有“个人开业医”性质。
通过对鼠疫与天花防治过程的考察可知,公医设置的密度以及警察协助监督相结合的公医职责之履行程度,成为说明两地在传染病管理上呈现差异的要因之一。考虑到两地官公立医院及私立医院皆集中于城市地区,加上大型医疗机关在传染病管制方面作用有限等因素,如台湾事例所示,均匀且密集分布的公医所具有的意义更加不容忽视。而朝鲜事例则说明,警察负责原本应由公医所担当的职责,第一线的警察只能更多地依赖强制与暴力。有关日据时期朝鲜医疗卫生史的既有研究,几乎都提及卫生措施实施过程中经常使用暴力与压迫,说明这绝不是偶然。
四、 结语
以上论述的日据时期朝鲜和台湾地区公医制度及其效果,尤其是公医利用频度上的显著差异,大体符合1930年代初概括比较殖民地医疗卫生状况的同时代人之观察,关于传染病防治亦是,这些差异似已基本得到认同。与《台湾卫生概要》(1913)对自1895年至1912年之传染病防治表示满意相反,《朝鲜卫生要览》(1922)甚至把天花防治失败视为“文明国的一大耻辱”。可称为日据时期朝鲜传染病“王者”的肠伤寒,亦是越到日据末期患者反而越多。通过对公医制度的分析所得出的两个殖民地的医疗卫生状况之差距,与笔者先前考察医疗卫生制度环境与医疗服务体系方面朝鲜相对落后之结果基本无异。这些观察或说明关于殖民地医疗卫生的既有研究有必要重新检讨。强调殖民地朝鲜的“医疗规训化”的研究,应考虑朝鲜公医制度运营效率相对较低,故在近代医疗体系中“规训化”的程度有限。换言之,在朝鲜体验到“医疗规训”的“场域”本身就很狭窄,包括医院及医师在内的医疗卫生部门之规训权力作用范围可能比预想的要有限。
在笔者看来,认为日据时期朝鲜在医疗卫生方面无多少改善的研究相对更加可靠。但对于朝鲜的观察结果不能直接套用到台湾地区。包括公医制度在内的医疗卫生部门及在其他部门所体现出的这种差异,提醒我们(理论上不承认朝鲜与台湾地区殖民地经验“差异”的)殖民地近代化论、殖民地剥削论及殖民地近代性论,需要重新探讨与修正。如何解释这一“差异”,将会成为未来殖民地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用“帝国史”概念或“东亚”视角来重组殖民地医疗史的一系列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提倡“开发原病”与“帝国医疗”概念的见市雅俊等人的共同研究,以及从卫生“制度化”的视角探析东亚近代医疗卫生问题的饭岛涉的研究均指出:第一,文明的进步同时亦是疾病增加的历史,故帝国医疗就是放火即泼水式的存在(match pump),但由于近代西方医疗对疾病防治有一定的效果,殖民地疾病防治对策成为殖民统治的重要一环,其结果成为超越政治权力的重要权力行使装置;第二,国家干预医疗卫生事业以后,医疗卫生领域作为统治行为而编入行政,通过该过程使个人身体规训化,进而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国家最为积极介入的领域,其结果成为社会的组织化与身体的规训化等重组统治机构的契机;第三,不限于个别殖民地或个别帝国层面的医疗卫生经验,而是从(不管是帝国还是东亚)广域层面做比较研究,重新认识个别殖民地或个别帝国的医疗卫生问题,开辟从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的研究史上的意义。
但上述研究皆几乎忽视朝鲜,如研究殖民地医学校时,尽管考察京城帝大医学部及志贺洁等,但朝鲜并非研究重点,而且所占比重相当小。在其他研究中,朝鲜事例几无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重点放在日本国内与台湾地区的相似性。为论析帝国及殖民地医疗或卫生制度化问题,这些研究选择鼠疫或疟疾等在朝鲜并不突出的传染病。应为帝国医学或殖民地医疗史之重要组成部分的朝鲜事例的缺失,其本身就是个问题。更重要的是,日据时期朝鲜医疗卫生的实情会提供跟台湾地区事例完全不同层面的论点。只观察台湾地区所谓“成功”的医疗卫生制度化时,很难看出帝国医疗或殖民地医疗的缺陷及局限性,通过朝鲜事例的观察,这些缺陷与局限才得以浮现出来。从这一层面看,在帝国或殖民地医疗卫生史研究中积极推动比较研究或者跨区域研究,将会对建立帝国或殖民地医疗卫生史乃至东亚医疗史的新面貌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