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能亮丨私造浮桥收费:莫让法律和社会效果双双流失

政能亮
2023-07-10

文丨政邦智库研究员 王琳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因为私自搭建浮桥并拦截过往车辆收费,2019年1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参与收费的17人均被列为同案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此案连日来在网络舆论场引发广泛关注,多位法学大腕或撰文、或受访对此案提出质疑、批评。

政能亮丨私造浮桥收费:莫让法律和社会效果双双流失

在一边倒为被告人鸣不平的舆论声浪中,有两条被广为转发和点赞的评论。一条是“杀人放火金腰带,修路补桥无尸骸”;另一条是,“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这其中的情绪倾向和监督指向,一览无遗。

私造浮桥本身只违法,未犯罪。且违的是行政法,当地行政执法部门也对私造浮桥的行政相对人执罚过了,而且是三次。执法变“执罚”,光执罚不改正,交罚款被默许为违法行为合法化,这为后续的处罚又埋下了伏笔。此案所关联的行政执法乱象,是另一个话题,此处不赘述。

围绕黄德义等“寻衅滋事”的争议焦点是,私造浮桥并收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是否构成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场域中,将“修路补桥的好心人”“为众人抱薪者”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船匪河霸”,在程序上至少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并侦查,检察机关侦监和起诉,法院审理和裁判。从一审判决书中还可得知,此案亦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尤其是主犯的辩护律师,较好履行了辩护职责,当庭陈述(或递交)了当事人无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则十分配合公诉人工作,“对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

在程序上,若的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点,或认为按寻衅滋事来结案法律依据还嫌不足,办理此案的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任何一个环节,均可以通过撤案、不起诉或裁判无罪等制度来纠错。但这些程序均未启动。

也就是说,虽然在公共舆论场上,此案的被告人不认为自己应是被告人,有些受害人也不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围观群众大多数认为被告人很冤。此案诉讼链条上的公、检、法办案人员都认为,认定黄德义等寻衅滋事罪没问题。核心事实摆在这里,这18位被告人的确私造了浮桥,还向过往司机强行收取了过路费。若再审启动,庭审焦点仍将是“拦截车辆”与“强行收费”的事实认定。

何谓“拦截”?以前就有桥,拦住车辆不让通过,这叫拦截。以前没有桥,现在有人私建了桥,交费就让过,不交则不让过。这不叫“拦截”。在有待证实的新闻事实中,私建浮桥之前,车辆也是能过河的,只要愿意绕路,往上游或往下游总能找到桥通过。对于过往司机来说,交费还是不交费,走浮桥还是绕道另走他途,均有自由选择权。

有了浮桥,过河就有了选择:要么按原有路线绕道走;要么就近从浮桥走。这种过桥收费,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所要求的“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有着根本区别。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总计52950元过桥费来自19位受害人。其中数额最少的一位,交了50元;交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为2万元。然而,在得到法院返还黄德义等“犯罪所得”后,李某某又将这2万元再次交给了黄。“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李某某如是说。

当然,李某某交费是自愿,不等于其他被害人也是“自愿”。有没有“强行拦截”“强行收费”,还得用证据来说话。舆论喧嚣,很大原因正在于,今天的新闻事实与当年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偏离。在新闻中,既有当地村民,也有基层干部都站出来发声,证明黄德义等没有“强收强要”。注意到这两天还有网民曝料,称被告人中,有人故意挖烂道路,逼迫过往司机不得不选择浮桥通行。如此重要的信息,一审判决书并未呈现。究竟是当年办案人员的疏忽,还是当下有人故意把水搅浑。围绕此案的申请审查,以上均不可不察。

此案延宕至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不服,众多围观者不解,是典型的“案结事未了”。从舆情来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双双流失。若确有司法不公,也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最新的消息是,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已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众声喧哗中,舆论走向开始面临更残酷的追问:私造浮桥便利群众,是为众人抱薪;私造浮桥并收取过桥费,还是为众人抱薪吗?对司法来说,固然不必在收费问题上道德绑架为众人抱薪者,但是否存在“强行拦截并强要过桥费”这一事实,需要更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私造浮桥收取过桥费寻了谁的衅、滋了什么事,也应向关注此案的围观者解疑释惑。

总监制:邹 明

监 制:高明勇

审 读:郑鑫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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