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国际法能不能管俄乌战争?战争罪谁来定罪执行?

凤凰大参考
2022-03-28 18:01

特约嘉宾/ 香港城市大学王江雨教授

核心提要:

1. 战争罪是指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违反战争法、严重违反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和惯例的行为。美国单方面的指控不具效力,因为国际法中对战争罪的确定,需经一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法庭走正当审判程序。

2. 大国破坏国际原则,国际法能做的有限。因为现在的国际体系靠两个原则来支撑:一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规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二是所谓的国际关系原则,即大国之间的势力均衡或“均势”。就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联合国五常等大国协商一致才能实现。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管辖不具强制力,遵循各国自愿原则。

3. 在二战之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的法治原则,在国际社会都深入人心。俄乌冲突不代表雅尔塔体系的终结,只不过是这个体系本身缺陷的又一次体现,战后可能会形成新的均势,但这个体系的运作原理不变。我们希望“国际社会到最后能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法治体系,既能约束大国,又能约束小国。”

4. 法律和情理在概念上是要区分开来的,但要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两者却往往需要同时考虑。比如普通法里的“激情杀人”,英美国家至少在量刑时会作为相关情节加以考虑,尽管杀人是不对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我们也要考虑它背后的是非曲直,背后情理在什么地方。

凤凰网《风向》:王教授您好,最近美国宣布俄罗斯军队犯下了战争罪,其实这是很引人思考的事件,近年我们很少听到有战争罪的表述。您是国际法专家,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战争罪?它和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王江雨:破坏和平罪其实就是所谓的侵略罪,还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它们属于广义的战争罪行框架之内的三个具体的罪名。破坏和平罪就是指发动侵略,有意地去预谋、去策划,到最后发动战争的行为,这是侵略罪。然后战争罪是指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违反战争法、严重违反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和惯例的行为,主要指的是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公约反对在战争过程中故意屠杀平民、伤害平民,或者是杀害战俘、采取酷刑、劫持人质的行为。还有针对财产的行为,比如不必要的破坏平民财产的行为,以及去破坏一些公共财产,比如说具有宗教、艺术意义的建筑等,还有包括抢劫、掠夺的行为,还有比如说征募儿童入伍;种族灭绝、种族清洗的行为,这些都属于战争罪,战争罪是指在战争的过程中发生的。

反人类罪与战争罪它的内容上有重合之处,它其实也指的是广泛的、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包括杀戮,包括对他们的身体的伤害、奴役、强奸、酷刑等等,以及破坏这样的行为,它跟战争罪的主要的区别是适用时段不同。反人类罪其实是适用于平时的,比如说包括一个政府有意识地对一个民族、对不同宗教信仰群体的迫害,警察都可能犯下反人类罪。但战争罪它是指在战争的进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但是它们的行为是有一定的重合之处的。

凤凰网《风向》:您刚才也提到四个日内瓦条约,包括像更早的海牙条约,其实战争罪有很长的历史。那么最近在俄乌战争中,其实出现了很多像无人控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这对于战争罪的界定有没有什么变化?比方说更难去锁定犯下战争罪的人?

王江雨: 包括人工智能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不改变战争罪或者是反人类罪的最根本性质。因为现在的人工智能还是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己决策权力的,它实际上背后还是有人在操纵的,所以还是要追究背后的人。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你对人工智能程序的设定,让它去从事战争罪的行为,那么这不过是手段的不同而已,对它性质没有什么本质的改变。

另外一种就是对人工智能的放任,你知道这个人工智能可能会进行大规模的迫害或者是杀戮,你对它不加以限制,这个也可能会造成战争罪。但是在本质上还是不能够改变目前的战争罪的性质的,因为这些人工智能它背后还是有操纵的人。如果有一天科技发展到人工智能有自我意识,有自主决策的能力的话,那么它自己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但这是未来的,很遥远的事情。

凤凰网《风向》:非常科幻。

王江雨: 对的。

凤凰网《风向》:那么这次美国宣布俄罗斯军队犯下战争罪,具有法律效力吗?在国际法中,有没有确认战争罪的程序?

王江雨: 单边的宣布肯定是不具有国际法效力,因为国际法中对战争罪的确定,是需要正当审判程序,要经过一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法庭来进行。这里边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以及一些临时法庭。(首先)要有所谓的检察机关去调查,调查之后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作出判决,最后才能够确定有战争罪。

▎ 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

一个国家也有可能自己去审判战争罪行,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里有没有规定对这种事情的管辖权。比如说比利时的法院曾有所谓的万国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因为比利时法律自己规定该国法院对全球任何地方发生的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的罪行都有管辖权。

以前在伊拉克战争时期就有人到比利时的法院去起诉,说美国当时的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违反了战争法,所以拉姆斯菲尔德当时警告说自己再也不到比利时参加北约会议去了。由于各国主权平等,对本国事务都有最高权力,所以国内法它是可以为本国法院自我设定管辖权的,但是这种设定是没有国际法的意义的,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其他国家也不一定要接受这种管辖权。后来迫于美国的压力,比利时这部法律也修改了。

▎ 2003年,《新闻周刊》曾经评价说:“即将发生的美国对伊拉克之战是‘拉姆斯菲尔德的战争’”。在阿富汗战争之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曾问他为何战机选择炸某些地方,他简洁地答了一句:“杀死他们!” 图源:Bing

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这么一种管辖权,据此相关司法机构最后作出判决来认定罪行,这还是要根据国际法来产生,并经过国际法上的正当程序来审判。换言之,在国际法程序上还有一些问题要厘清,比如说法庭或者裁判机构本身是不是经过正当程序建立的,另外一个是不是根据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有管辖权。如果司法机构没有管辖权的话,同样是没有权力去认定这个罪名的。一个国家单方面地宣布,说另外一个国家进行战争的行为就构成了战争罪行,当然不可能就此形成定论。

凤凰网《风向》:您刚才也提到伊拉克战争这个案例,很多网友也在讨论,其实美国作为一个强权国家,它也有很多在不经联合国授权情况下的(战争行为),比方说轰炸南联盟,像出兵伊拉克,但是他现在却来宣布俄罗斯军队犯有战争罪,很多网友觉得美国是双重标准,您怎么看?

王江雨: 这里边的双重标准肯定是很显而易见存在的,在战争罪行方面,我们要区分两个行为,一个是发动战争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略罪了或者破坏和平罪了。那么另外一个就是在战争的过程中破坏《日内瓦公约》所保护的人和财产的行为包括故意杀害平民,故意伤害战俘、酷刑、破坏财产这些行为,这些是战争罪。

但是这些是在战争的过程中发生的。那么我们就前者而言,现在的国际法是很清楚的,国家是没有随意发动战争的权力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得非常的明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要求国与国之间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和平的手段来解决,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使用武力。

▎ 联合国宪章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使用武力的,一种就是所谓的集体安全机制,就是整个国际社会来发动一场战争惩罚某些破坏国际秩序的国家,但是这个必须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联合国大会都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另外一个就是自卫反击,那也是可以的,你必须属于这两个中间的任何一种,如果两个都不属于的话,你发动战争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理论上就已经构成了侵略罪。所以像美国轰炸前南联盟,这个行为当时是绕过联合国安理会的,他没有联合国的授权,那必然是违反了国际法的。

其实伊拉克战争也是一样的,伊拉克战争也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的明确授权,当时是有决议的,但这个决议并没有授权他在伊拉克发动战争,更没有授权美国去推翻一个政府进行政权更迭。阿富汗是个不同的问题,美国当时的理由是,对美国发动911(袭击)的本拉登在阿富汗,所以它的理由是这是自卫性战争。

▎ 伊拉克战争,是以英美军队为主的联合部队在2003年3月20日对伊拉克发动的军事行动,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图源:UPI

我们刚才讲的发动战争的侵略罪定义,这个在国际上确实是争议比较大,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概念。国际法有一些原则,包括有一些国际法上的有关的机构作出的解释,还有一些学理上的学说认为只有安理会才能够认定什么是侵略,最后还要经过法庭最后的判定。(所以)国际刑事法院原则上把侵略罪排除在管辖范围外,就说你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略罪,国际社会是没有一个统一认识的,有关的国际司法机构也不会轻易管辖侵略罪。

但是战争罪没有排除在外。不管你是因为什么样的缘由发动战争,在这个过程中,要是故意屠杀平民、伤害平民、杀害战俘、酷刑、破坏财产,这些行为是都有可能发生的。 那么美国,包括美国对前南的轰炸,在伊拉克的轰炸和其他军事攻击行为,以及公开报道很多的美国在阿富汗的一些伤害平民的这些行为,那极有可能是违反战争罪的,这个是非常有可能的。当然我们肯定不能够铁嘴钢牙地给他确定下来,这个需要经过正式调查和审批才能定论的。

实际上美国在阿富汗的行为,其实国际刑事法庭确实有检察官是要发起调查,但是特朗普当时签发了旅行禁令,禁止这些检察官进入美国,不让他们调查。如果要经过缜密的调查的话,我们看美国在过去几十年发动的这一系列战争,不管是不是其发起是否构成侵略罪或者破坏和平罪,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肯定是有大量的伤害平民及其财产的行为的,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公考报道了,经过调查的话,也极可能发现大量违反战争罪嫌疑的证据的。

▎ 各国民众上街游行抗议特朗普的旅行禁令。图源:USNews

凤凰网《风向》:您刚才提到国际法在强权面前,它有一种比较无力的感觉。尤其对于美国,那么被指控犯下战争罪有什么样的后果?另外就是说产生后果之后,其实国际刑事法院应该是也没有强制力的,那么如何去保证裁决的执行呢?

王江雨: 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现实,可以说是很不幸的现实。现在的国际体系是靠两个原则来支撑的:一个原则就是我们所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规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这是一个国际法的原则。另一个就是所谓的国际关系的原则,即大国之间的势力均衡或“均势”(balance of power)。要维持稳定国际秩序还是要靠大国来协调,需要大国之间就战争与和平达成合议,当年在欧洲就有所谓的欧洲协调机制(Concert of Europe)。

那么现在联合国安理会五常有否决权,其实也就是均势原则在我们当代的国际秩序中的体现,就战争与和平这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几大国协商一致才能够实现。如果说是能够决定战争与和平的这些大国,自身去破坏国际秩序的话,国际法能做的是非常有限的,这是对我们现有的国际秩序的一个最根本的认识。

具体到战争罪的管辖和执行,相关的国际司法机构有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和一些临时性的法庭。理论上讲国际法院对任何国际纠纷都是可以管辖的,但各国自愿接受管辖是基本原则。国际刑事法庭跟国际法院一样,它的强制管辖的范围非常有限,都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比如你不是缔约国的话,国际刑事法庭就没法管辖你。但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的领土上所犯的战争罪行也是可以管辖的。总而言之都要和缔约国有一定的联结因素。

临时性的法庭比如说像联合国设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柬埔寨红色高棉战争罪法庭等,这些临时性的法庭它也是可以有管辖权的,但是它都是要经过安理会的决议授权,而且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和配合。所以一些裁决机构并不必然有强制性的管辖权利,这个是我们现在国际秩序,尤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缺陷,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是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在2003年6月签署协议决定成立的特别法庭。主要是对被指在19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图源:Wikimedia

凤凰网《风向》:对,我们也知道有一些案例,不涉及到联合国五常,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执行顺利吗?比方说像科索沃战争之后,米洛舍维奇就是被控犯有战争罪,这个案例是由大国来进行执行的吗?

王江雨: 米洛舍维奇的审判就是表明如果大国达成一致,然后有管辖权的法庭即前南法庭,经过审判判决他的罪名并予以执行。这种执行并不是说有一个国际上的法庭来执行,而是国际法庭把它指定给一个愿意去执行这个判决的国家来执行。当然这个国家跟相关的国际法庭之间有密切的协作。这个执行只能依靠主权国家的配合,包括在调查、取证方面,都是要靠有关主权国家的配合,因为我们这个世界上并没有超国家的机制,并没有一个世界政府,所以这一切都是要得到主权国家的同意才可以的。

▎ 2002年2月12日,前南国际刑庭正式开庭审理米洛舍维奇一案。他被指控犯有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屠杀罪在内的60多项罪行。图源:kgou

凤凰网《风向》:对,在整个国际关系史上,有哪些人被指控犯有战争罪,您能不能讲您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案例?

王江雨:那个太多了,从二战之后确定的国际政治秩序里边的这些审判,包括纽伦堡的审判,确定了现在国际法的很多的原则,纽伦堡的那些纳粹就被判战争罪或者是反人类罪。还有远东的军事法庭的审判,即东京审判,还有在中国南京对日本的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外还有我前面讲的前南的国际刑事法庭了以及在柬埔寨建立的战争罪法庭,对红色高棉的一些官员进行的审判。这些都是基于战争罪或者是反人类罪、或者是种族灭绝罪而进行的审判了,其实已经蛮多的。

▎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审判,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该审判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图源:History

凤凰网《风向》:你觉得它对于整个国际关系,这种规则建立效果怎么样?

王江雨:应该说是有很大的正面意义,我们现在国际法的秩序,虽然说它不像国内法那么的强有力,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现在的国际社会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实际上在二战之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的法治原则,在国际社会都是深入人心的。我们前边所说的这些国际法庭能够建立并对一些战争罪行、反人类的罪行、种族灭绝的罪行能够进行审判,至少能够将一些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予以判决,说明国际法治的观念也是在慢慢地生根发芽。

虽然说它还是不如国内法那样子的全面和有执行力,但是这种意识都在慢慢的生长,我们也希望这种意识能够慢慢的弥漫,能够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到最后能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法治体系,既能约束大国,也能够约束小国,能够真正的实现法律面前国与国平等和人人平等。当然这在目前来说还是比较浪漫的期待,它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

凤凰网《风向》:刚好您也提到约束大国的问题,比方说这次俄罗斯对乌克兰发起特别军事行动,很多学者说这可能意味着雅尔塔体系或者说联合国五常体系的终结,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新的国际关系的一种格局或者秩序,那么您怎么看?

王江雨:我不认为这是所谓的雅尔塔体系的终结,或者出现了一个新的格局。因为实际上它体现的还是我们现在的国际秩序里边,一些固有的、根本的一些缺陷。包括美国发动的好几次的战争,和现在俄罗斯发动的战争,它都是因为这个体系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所以俄罗斯目前发动的对乌克兰的战争,并不是说是导致整个体系崩溃的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在之前也发生过。

所以它只不过是这个体系本身的缺陷的又一次的体现,这个战争迟早是要结束的,战争结束之后,我想除非是俄罗斯大败,变成一个弱国小国(这个可能性极小),否则的话可能还是要回到目前这个体系的最根本的特征基础上来运作。换言之,战后可能会形成新的均势,但这个体系运作的原理还是同一个。

▎ 雅尔塔体系是指二战后期,美、英、苏、中等国对结束战争、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及维护战后和平,通过德黑兰会议、雅尔塔会议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形成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以及由此确立的旨在遏制德、日军国主义复活并以此为逻辑起点的战后国际和平秩序和法权体系。图源:UPI

我们所能期待的是,一方面我们要尽量强化国际社会的法治精神,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去建立一套法治导向的国际秩序,在这方面日积月累、久久为功,终归是人类社会的好事。但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现实国际社会的结构性的缺陷,要认识到目前的国际社会的战争与和平,还是要依赖大国的合意。

所以要做好大国之间的协调工作,某种意义上就是中国所主张要理解彼此的核心利益和重大的安全关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秩序还是要这种方式去维持,不可能有一个全新的新的方式来实现的,我看不到这种前景,我也想不到现在有何种能够导致发生根本变化的背后的政治力量所在。

凤凰网《风向》:对,可能是可能这一代人都不太容易能看到的一个前景。近期您在联合早报有一篇文章,您说“战争是否违法”和“战争是否合乎情理”是两回事。您这个情理可能比方说是国际关系里面一些安全困境等等考虑。现在关于俄罗斯的这种战争行动也有很多辩论在里面,西方观点认为,俄罗斯违反国际法。但是中国可能会更多强调,乌克兰这个问题本身的是非曲直,考虑到俄罗斯的安全困境。那么就您了解,国际法学界怎么样看待这两者的撕裂?

王江雨: 还是要强调一下我前面讲到的两点,即这种现象的出现,它还是我们现在的国际秩序本身的这一种结构性的矛盾所体现的。一方面就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奉行的,各国之间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另外一个是国际社会,整个国际体系的稳定,还是要靠所谓的均势来实现,就是所谓的Balance of power,就是要依赖大国之间要实现势力的均衡。这种势力的均衡,要通过大国之间的协调来实现,这是一个客观的现实,不是任何浪漫的情怀,或者说是任何理想主义所能够改变的,这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没有办法逃避;除非是我们这个星球出现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府,但目前这是不存在的,我们还是处在民族国家的时代。

▎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签约双方分别是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和法国、瑞典等诸侯邦国。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图源:westphalia-middle-east.com

当代国际秩序的这两方面是同时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够说只是强调其中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评判标准确实是存在的,比如说俄罗斯对乌克兰发动战争,我个人认为这绝对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绝对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俄罗斯不管有怎么样的冤屈,发动战争这个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但是如同在任何法律体系里边一样,哪怕在国内法的体系里边一样,一个违法行为它也有它本身的来由。比如说在我们的日常,一个人做出了违法行为,背后可能是有种种原因的,比如说一些事情本身它的发展有被别人推动的原因、也有被别人逼迫的原因。比如说普通法里边有所谓的激情杀人,对方一个劲在逼迫,到最后被某人杀了。

英美的普通法上对这种激情杀人的行为,至少在量刑时会作为相关情节加以考虑的,尽管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杀人是不对的,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它背后的是非曲直,背后情理在什么地方。因为如果你不考虑的话,你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法律和情理在概念上是要区分开来的,但要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两者却往往需要同时考虑。

就情理而言,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情理考量。就当代国际社会的战争而言,包括俄乌战争,主要是两个角度的情理。一个就是我以前所说过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里边的情理。我们现在国际体系是要实现均势,就要注意到大国之间的安全关切,所以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是要实现大国的协调一致,尤其是要考虑大国之间存在的“安全困境”。安全困境往往是一种认知,但在难以确定意图的情况下,认知往往就是现实,所谓的perception is reality, 认知的对抗可能导致战争,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这是国际关系里边的情理。

另外一个角度是西方一度主张的的从普遍人权角度讲的情理,“我发动战争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权”,即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或者为了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的危机。尽管我发动战争有可能是违法的,但是我是为了保护人权,这也是一种情理。

就像美国轰炸叙利亚的时候,美国的国际法学者说,这个行为legality是有问题的,就是说它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但是它的legitimacy没有问题,它的正当性是没有问题的,就是所谓的legitimacy without legality,这也是另外一种的情理,所以这里有这两种情理,一种是现实主义的,一种是理想主义的。

具体到俄乌战争这个问题上,俄罗斯关于北约东扩威胁俄罗斯安全说法,符合国际关系之中“安全困境”方面的情理。西方在这个问题上声称它考虑的是另外一个情理,即俄罗斯发动战争对平民、对财产的损害,当然这个情理它也是可以讲的,这就是你说你的理,我说我的理了。当然某些情理双方都可以引用的,比如普京说发动战争的一个理由,就是为了保护乌东地区的俄罗斯的平民,他说我也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也是我的情理,所以就情理(而不是法律)而言,这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了。

凤凰网《风向》:对,我觉得您这块讲得非常透彻,您这个类比就很好的能说明,是否违法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只有考虑这个情理,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王江雨: 是的,要解决问题就要充分考虑法理和情理。

凤凰网《风向》:最后再跟你补充两个小的问题,就比方说美国,您刚才也提到他其实有犯过很多战争罪行,比方说朝鲜战争、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之类的,它是怎么样处理军人的战争罪行的?另外美国它不承认国际刑事法庭对其公民的这种管辖权,这个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

王江雨: 对于第一个问题,除非出现政府更迭,后一个政府要清算前一个政府,否则的话没有国家、没有政府会承认自己犯下战争罪行的。我们只是假定,美国以前发动的这些战争里边,因为它确确实实有大规模轰炸的行为,也有大量的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行为,这些都是有非常明显的战争罪行的嫌疑,但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调查,我们没有谁能够有定论说就是犯下了战争罪。目前美国对俄罗斯的指控,也是说指控它有战争罪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才能确定罪名。

当然一个国家的政府也可以认为自己的士兵在战场的行为违反自己本国的国内法的,这个也是有的,比如说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或者战场之外滥杀平民,这个一些国家也有经过军事法庭调查和审判的机制的,但是这套程序是基于违反他的国内法来进行的。

还有一些调查到最后就不了了之,比如说像上一次美军撤出阿富汗的时候,美军对平民开枪杀死了十几个平民吧,后来经过调查之后,就认为说是一种紧张情况下的误操作了,是军人把那些平民当做恐怖分子了,担心这些人发动攻击,才使用枪炮消灭了他们。这事情到最后也是不了了之的。所以你不能指望一个国家自己承认自己犯有战争罪,去处理自己的士兵。所以你的第一个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本身是不存在的。

▎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5日和16日,据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外媒消息,美军接连在机场开枪,以阻止数百名阿富汗民众涌向停机坪,已致数人死亡。图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美国为什么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其实中国也不接受,俄罗斯也不接受。这些大国,他们对自己本国的国家主权是非常敏感,他首先要负责的对象是他自己本国的国民,所以他不会轻易接受一个超国家机构对自己的管辖的。所以这个其实在大国里边也不稀奇,不管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关系中处于至关重要地位的这些大国,一般都不倾向于接受。比如说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联合国五常里边只有英国接受了,而英国的接受也是最近才发生的事情,2017年英国才正式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但是这样英国在联合国五常里边也是一个异类,其他四个都是不接受的。

凤凰网《风向》:那么最后一个小问题,你也知道最近西方对于俄罗斯有很多制裁,有一些制裁是扩大化到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度,针对俄罗斯的一些平民,比方说艺术家、运动员,甚至我们知道,有一些机构对于俄罗斯的猫、对于俄罗斯的树也进行了一种制裁,很多网友觉得很离谱,那么它有没有违反国际法里相关的规则呢?

王江雨: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总的来说,这种不加区分的以及对无辜平民的这一种制裁,对他个人的一些行为以及对他财产的冻结没收等,这在广义上是违反国际人权法的,因为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报道提到一些政府随随便便就没收俄罗斯公民的财富、没收他的房产、没收他的游艇,这些原则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除非你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调查,说这些财产都是和战争相关的,或者是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或是经过犯罪手段获得的,你才可以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处理他的财产。这方面的法庭程序往往是一个旷日持久的事情,不可能说战争一爆发,然后一两天就给他没收了,我想这些在很多情况下是既违反这些国家本国的国内法,也是违反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

当然我说过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比如说他确定这个人跟俄罗斯政府有关系,他的财产是协助俄罗斯政府的不法行为的,那么也可能是根据这个国家的相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来处理该人的财产。但是一般情况下,对于平民的人身自由的任意限制和对财产的任意没收剥夺会违反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的原则。

凤凰网《风向》:好的,谢谢王教授。

王江雨:好的,再见。